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献忠水果批发点,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果蔬城**。
经营者:邵献忠,男,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内黄县献忠水果批发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2021年5月2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