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村惠万家自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新建西路与永安南路交汇处北。
被执行人姜玲,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村惠万家自选百货商店、姜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村惠万家自选百货商店、姜玲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