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48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亮,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