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民初3783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凤形社区正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R2C1U46。
经营者:易妙丹。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的经营者易妙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43类第14985973号“Hutaoli”商标、第13264887号“胡桃里”商标和第14986031号“胡桃里Hutaoli”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胡桃里”系列商标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酒吧、餐饮、娱乐品牌。
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长沙等地开设门店数百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胡桃里是将音乐、美食、美酒、表演融于一体,成为比酒吧更具文化氛围且提供高性价比酒水美食的丰富夜生活形式。
其娱乐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立体灵活的空间体验、高品质美酒餐饮、陪伴式音乐表演、国际艺术流派精彩演绎。
在胡桃里,除了可以感受轻松惬意的下午茶、浓醇的咖啡、享用美味的正餐,更可以期待9:00以后的酒吧时段。
它提供超15个小时营业时段的各类体验,尤其是酒吧时段,是胡桃里的精髓所在,除了优秀歌手的音乐演唱表演,更有国际艺术流派大咖在这里大放光彩。
音乐表演也是胡桃里用餐时段的一大特色。
以原生态食材为材料并融合中国甚至世界烹饪手法而被称道。
厨房运营者在世界各地采集各类绿色食材,并将西式特色菜肴、中国经典菜系、甚至当地的地道菜谱,融于菜品范畴,层次感非常丰富,营造出了轻松用餐氛围。
胡桃里所有葡萄酒均获RobcrtParker90+国际权威评酒认证,并且均由法国及西班牙百大酒庄直供。
胡桃里母公司合纵文化集团与MHD(酩悦轩尼诗帝亚吉欧)国际洋酒集团的长期稳定的合作,为其提供堪称品质卓越的单一麦芽威士忌,为真正的洋酒爱好者提供了畅饮、品酒、聊酒、评酒的最佳平台。
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酒文化与诗歌文化互为交融,胡桃里打造烘托出“自在饮酒”、“有酒有诗”氛围。
在这个空间里,酒与诗浑然一体。
穿过门廊,从吧台、地面、包房的墙面,灯光投射着与酒有关的诗词,让人仿佛走入了一个酒与诗歌的别样天地。
胡桃里空间设计通透立体化:就餐大厅是以高举架、红砖墙的设计结合传统建筑形式阁楼体验,功能多样。
酒文化的表现:随处可见的将诗歌艺术与酒文化的结合,营造出非常浓厚的文化氛围。
独特的绿植环绕:胡桃里的低碳绿植技术,出现在每个角落,甚至天花板的吊灯都由绿植环绕,营造出都市里的世外桃源惬意享受。
这里定期举行的各类文艺品鉴活动已经成为艺术爱好者的交流平台。
如:胡桃里90+红酒品鉴会、定期摄影艺术展、舞蹈艺术交流活动,此外胡桃里与诗歌协会、原创音乐协会等专业团队的合作,打造艺术爱好者的交流天堂。
这是一个经常有明星光顾的地方。
合纵文化(胡桃里的母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音乐梦工厂并培养出大批艺术人才。
而很多明星艺人也都非常青睐胡桃里的独特氛围。
在这里,你经常出其不意地偶遇某一位偶像。
胡桃里还有一个让人惊喜的特色:这里音乐无处不在,连服务员甚至是厨师,都可能是一个潜藏的演唱高手赢得大量音乐、艺术、美食、美酒爱好者慕名而来。
开业不久即因高人气得到凤凰卫视等媒体报道,并被《美味百事通》杂志评选为2013年度十大概念餐饮名店。
胡桃里品牌现已成为餐饮、酒吧、娱乐业的一道独特风景。
“胡桃里Hutaoli”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酒吧品牌。
“胡桃里Hutaoli”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胡桃里Hutaoli”店位于长沙宁乡市,邻近原告位于长沙的多家正规加盟店。
被告主要提供酒吧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满、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胡桃里Hutaoli”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胡桃里Hutaoli”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胡桃里Hutaoli”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的酒吧餐饮等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页发布内容都使用胡桃里文字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胡桃里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胡桃里商誉,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行为。
理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以及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辩称:1、我的是这个“湖”与被告的“胡”是有区别的。
2、被告是音乐餐厅我们的是小酒馆,所以营业性质不同。
不存在误导消费者。
我们认为没有侵权。
3、赔偿10万元也不认可,我们经营时间不到一年。
我们生意不好,现在是亏本状态,有时候是两三百一天,这几个月都没有分过红了,开业以来合计盈利5-6万元,基本就是5个人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深圳国御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取得第1326488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自助餐馆;
快餐馆;
酒吧服务;
茶馆(截止)。
2016年8月6日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取得《商标转让证明》,兹核准第13264887号商标转让注册。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注册取得第149859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酒吧服务;
预订临时住所;
咖啡馆;
茶馆;
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注册取得第14986031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与第14985973号《商标注册证》相同。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文化活动策划,投资咨询,品牌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等;
许可经营的项目是演艺经纪,餐饮服务,酒水销售、文艺创作与表演。
原告在多地开设门店。
2020年9月22日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20)湘长市证民字第14317号《公证书》:本公证员和公证员肖巨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于2020年9月3日21时6分来到为湖南省宁乡市的一家店面,该店面外墙上方粘挂有“胡·桃·里Hutaoli小酒馆”字样,该店面马路边的公交站牌显示有“本站:粤宁路口”字样,该店面马路对面门面上方分别粘挂显示有“人民南路号”、“新世纪药房”、“宁乡县城镇职工医保特殊门诊协议服务机构”字样的门牌和招牌,该店面左侧广场旁物业上方显示有“金牛电器”字样,本公证员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该门店外观及外部环境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八张(结果见附件第1-2页)。
进入该门店,本公证员看见店内酒柜旁摆放有营业执照但无法看清内容。
本公证员和公证员肖巨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消费,点了饮料及零食,本公证员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该门店内部现状及点餐二维码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五张(结果见附件第3-4页)。
消费完毕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通过手机微信支付了费用(付款金额计¥175元),并取得了机打《宁乡胡桃里音乐酒馆结账单》一张(结果见附件第6页)。
走出店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将取得的《宁乡胡桃里音乐酒馆结账单》交由本公证员收执。
本公证员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通过手机微信付款后保留在手机内的微信支讨,商家店铺及账单详情页面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三张(结果见附件第4-5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系对本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拍照片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宁乡胡桃里音乐酒馆结账单》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原件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娟红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取得。
庭审中,对(2020)湘长市证民字第14317号《公证书》中照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的店铺外招牌上有“”标识,其右侧有“小酒馆”3字,涉诉标识为“湖”,商标为“胡”,招牌“”与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为“”在读音、字体、文字排列、文字间用点相隔、拼音组成、“H”上部延长上一致,在整体上构成相似。
店铺内灯具外壳上、墙壁展示牌上的标识与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账单详情、店铺浏览记录上有“胡桃里小酒馆”字样,其中“胡桃里”与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为“”相似。
小票上有“宁乡胡桃里音乐酒馆”字样,其中“胡桃里”与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为“”相似。
另查明,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易妙丹,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进口酒类、国产酒类零售。
开业后经营喝酒清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2008)厦鹭证内字第33207号公证书、(2008)厦鹭证内字第33209号公证书、(2008)厦鹭证内字第33210号公证书、(2020)湘长市证民字第14317号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店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经转让为第13264887号“”商标权人,经注册为第14985973号“”和第14986031号“”商标权人。
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所标识产品应当受到保护。
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未经授权,在店铺使用了与原告享有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涉案侵权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辩称:涉案标识中“湖”字与被告的商标“胡”有区别;
被告是音乐餐厅原告是小酒馆,营业性质不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没有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招牌“”与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为“”在读音、字体、文字排列、文字间隔用点、拼音组成等相同,且在整体上构成相似;
店铺内的标识使用的为“胡”,与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账单、小票等上面标有“胡桃里”字样,与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相似;
原告商标为第43类,明确标有“酒吧服务”,被告小酒馆的经营范围与此相同。
被告将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标识用于同类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对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的抗辩不予采纳。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
本案由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予以定额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权利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经营规模、销量、过错、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金额30000元(含合理维权支出),对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3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宁乡湖桃里酒馆负担。
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