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7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正元酒水超市,经营场所:安阳高新区平原路长明苑B区*号楼附楼*层。
经营者:韩家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正元酒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