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159号之一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一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公然,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3号。
负责人:董现章,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市政道桥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宏刚。
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裁。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市政道桥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2018年7月11日,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