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777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宁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金沙城仁福苑31号楼1-1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C。
经营者:叶雪芬。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宁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