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93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瑞卡恩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罗滔。
被告:广州市梵瑞恩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罗桂章。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瑞卡恩箱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梵瑞恩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