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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围城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民初53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围城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泉塘围城文体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536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系公司法务。

被告长沙县泉塘围城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桥社区远大二路****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泉塘围城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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