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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715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15号原告:吴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关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2××××.1、名称“门花(8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2018年7月26日,吴华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华申请对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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