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52民初34号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陈耿亮,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陈光辉,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榕城区。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古溪市场内。
代表人:陈耿亮。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耿亮、陈光辉、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陈耿亮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代理审判员 方伟杰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