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351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平飞烟酒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9号山水洲城3栋119门面。
经营者:陈平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平飞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平飞烟酒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平飞烟酒行(经营者陈平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