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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千禧厨宝电器有限公司、姜堰区日月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84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千禧厨宝电器有限公司、姜堰区日月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姜堰区日月电器商行,中山市千禧厨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848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书,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日月电器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H区第*幢*******室。

经营者:孙爱明。

被告:中山市千禧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周乃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堰区日月电器商行、中山市千禧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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