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吴江大润发超市双沟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新城首府小区*号楼。
经营者:朱银周。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吴江大润发超市双沟加盟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吴江大润发超市双沟加盟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