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3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羊区欣桥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39号。
经营者:彭才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词华(经营者配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羊区欣桥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羊区欣桥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