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刑初617号
案件名称李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4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迅,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荣鹏、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8]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迅及其辩护人陈荣鹏、黄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11巷11号一楼抓获被告人李迅,并查获假冒“DW”注册商标的银色表头1547个、玫瑰金表头1285个、玫瑰金表带1910条、玫瑰金整表36个。

经统计,现场查获的4778个假冒“DW”注册商标手表配件及36个整表共价值人民币198655元。

截止至2018年4月17日,涉案“DW”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及其零部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表带、表头及手表的照片、微信月账单截图、手机、电脑主机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号码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侵权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的鉴定书、价格声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8]7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迅的户籍材料,被侵权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迅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李迅��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