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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刑初1056号
案件名称朱春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朱春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住所地法国科尼亚克爱德华·马爹利广场。

法定代表人CesarGiron。

诉讼代理人朱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春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玉林市博白县。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8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兴华,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春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朱宇、被告人朱春成及辩护人汪兴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晚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升镇江中高速东升入口收费处将被告人朱春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查获,当场缴获假冒马爹利干邑白兰地252瓶及假冒“MARTELL”商标的酒瓶盖409个,查获的252瓶马爹利白兰地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有“NOBLIGE”“MARTELL”“马爹利”。

公安机关另在被告人朱春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中扣押现金10384元。

经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鉴定,查获的被控侵权产品价值105840元。

又查:商标注册号为第530720号“NOBLIGE”商标、注册号为1743861号“马爹利”商标、注册号为244876号“MARTELL”商标的权利人均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NOBLIGE”“MARTELL”“马爹利”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产品鉴定证明书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春成处查获的252瓶名士马爹利某为假冒商品。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朱春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照片、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工商注册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抓获、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缴获的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资料、粤J×××××号汽车的登记信息、被告人朱春成手机的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书、洋酒价格表、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春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春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春成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本案中,现有的证据证实本案只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春成是从犯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春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春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朱春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春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春成及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春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现金10384元,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告人朱春成;

三、缴获的假冒“NOBLIGE”“MARTELL”“马爹利”商标的252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及假冒“MARTELL”商标的409个酒瓶盖,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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