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4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强生手机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经营者:银德轶。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强生手机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政国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