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洲,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奉节县天天利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昌明,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西部新区廉租房第一标段一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GRJ3XW。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天天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