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46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博宇通讯城回龙路店,经营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号(天门服装城门面)。
经营者:田艳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博宇通讯城回龙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 威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