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364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翁埠村**号。
投资人:翁明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应钢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永康市泛音电器厂于2018年7月1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应钢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泛音电器厂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