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25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5民初19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庙街三组团9号。

经营者:周建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因此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