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178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常青南园副食超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常青南园第B1幢1层商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大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常青南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