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民初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千家喜便利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千家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