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25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大自然园林机械经销处,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下淀路物资市场**号楼**号。
经营者:王静。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鼓楼区大自然园林机械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鼓楼区大自然园林机械经销处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