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1民初57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徐县日昌鑫超市文源路店,住所地清徐县阳光新城3号楼2-1商铺(清徐县文源路东段***号),店铺:日昌鑫超市。
经营者:董小琴,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男,汉族,1978年8月8日,住清徐县电业局宿舍*号楼*单元***室。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徐县日昌鑫超市文源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