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1民初57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海云便利店,经营场所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新街小区(L区)*幢-1.*层7.*号。
经营者:郝海云,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山西省临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海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