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18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经营者:黄亚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5××××.0、名称“门花(8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2018年7月26日,王雪丹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和解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雪丹申请对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