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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丹与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118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18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经营者:黄亚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5××××.0、名称“门花(8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2018年7月26日,王雪丹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和解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雪丹申请对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雪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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