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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赵书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赵书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赵书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63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书丽,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赵书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少文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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