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835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书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835号之一
案件名称835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书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书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35号之一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洪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书,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书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