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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822号
案件名称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舜华艾八三工艺品店;福建一九八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东莞市朋友礼品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461室A座。

法定代表人:范基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艾八三工艺品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南路万达广场3楼“19八3全球创意?公益概念店”。

经营者:柯天从。

原审被告:福建一九八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缺塘东区艾派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天从,执行总裁。

原审被告:东莞市朋友礼品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友中,厂长。

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艾八三工艺品店、福建一九八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东莞市朋友礼品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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