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461室A座。
法定代表人:范基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艾八三工艺品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南路万达广场3楼“19八3全球创意?公益概念店”。
经营者:柯天从。
原审被告:福建一九八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缺塘东区艾派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天从,执行总裁。
原审被告:东莞市朋友礼品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友中,厂长。
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艾八三工艺品店、福建一九八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东莞市朋友礼品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骋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