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47号之一原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桑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桑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2018年7月20日,原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