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2534号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宝路10号合生元科学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W。
法定代表人:罗飞,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姣,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安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7。
法定代表人:孙小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欣,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7号厂房B六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9。
法定代表人:陈金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威,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8号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L。
法定代表人:陈新邦,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合生元公司”)与被告江西安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安顺堂公司”)、被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普正公司”)、被告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正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合生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焦姣、被告江西安顺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欣、被告广州普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正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合生元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是:就相同原告、相同被告,原告在本院同时起诉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18)粤0112民初2533号。
因二案的侵权载体一致,均是“”(“丁丁”)卡通形象的图形,被告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必然侵害到原告的著作权,为方便案件审理,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合生元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