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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杨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745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杨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杨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745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焘,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根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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