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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邑县胡桥大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邑县胡桥大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胡桥大东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胡桥大东方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张瑞英。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夏邑县胡桥大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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