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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富、俞晓东等与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79号
案件名称谢建富、俞晓东等与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建富,俞晓东,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谢建富,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俞晓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总工,住浙江省建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谢建富、俞晓东与被告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谢建富、俞晓东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富、俞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谢建富、俞晓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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