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谢建富,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俞晓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总工,住浙江省建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谢建富、俞晓东与被告嵊州华鼎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谢建富、俞晓东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富、俞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谢建富、俞晓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