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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5民初15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经纬西路116号。

经营者:郭孝峰,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以下简称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经营者郭孝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原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二十年来企业一直追求技术进步与品质提升,目前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售量已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辩称: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主观侵权过错,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浙甬业证民字第9218号公证书和(2017)沪东证经字第19438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系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二、(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4640号公证书、单据及证物,拟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500元;

证据四、收款收据一张金额15元;

证据五、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金额5000元,证据三至五共同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进行质证: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有异议,公证书中门头照片与我们现在的照片不同,公证书中的地址是我方门市部的地址,收据中的章不确定是不是我方的,名片是我方的。

对证据三至五认为不应该由我方承担。

本院对福达刀片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以上证据均为原件且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进货单据以及收货的物流单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货款记录,拟证明进货来源。

证据二、被告门头的图片,拟证明与原告提交的门头照片均不一样。

证据三、被告以前销售的刀片,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购买产品不一样。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进行质证:证据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其单方制作证据。

关于证据二,原告不清楚,但是工商注册地址与公证地址一致,且收据有被告的印章,足以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其产品为啄术岛,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二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及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商品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接受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谢先亮申请,2017年3月11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方勇、公证人员刘灿随其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经纬西路116号的名称为“鲁西五金电器”的商铺,谢先亮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15元购买了标有“啄木鸟”字样的美工刀片十盒(小),并取得一张盖有“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的收据及鲁西五金电器名片一张,公证员将购买的刀片随机抽出一盒后将剩余刀片予以封存,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4640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500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内有外包装纸盒一个,纸盒的正反两面左上角及盒盖上标有啄木鸟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纸盒一侧面标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宁波市福达啄木鸟刀业有限公司字样,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工业C区)。

打开该包装盒内有刀片九小盒,每个小盒的标签上方标有啄木鸟图文商标、下方标有啄木鸟刀片精品系列(精品系列字体较小),侧面标有啄木鸟刀片片片显锋芒。

打开小盒内有刀片十片,刀片的上方标有啄木鸟图文商标,横向标有WODOEPCKER。

原告将正品与被控侵权刀片进行比对:在该纸盒的正面和背面左上角及顶部均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打开纸盒其内有九小盒刀片,在小盒的盒帽位置使用有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啄木鸟图文商标。

打开小盒其有刀片十片,在刀片的刀柄部分使用有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啄木鸟图文标识,在该刀片上印有WODOEPCKER,但正品为WOODPECKER,所以刀片不是原告生产。

另查明,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孝峰,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提交了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4640号公证书,对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刀片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未提交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即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销售了被控侵权刀片。

被控侵权刀片纸质包装盒、小盒的盒帽位置及刀片的刀柄部分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该刀片上印有WODOEPCKER,但正品为WOODPECKER,所以刀片不是原告生产。

被控侵权美工刀与原告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销售的刀片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结合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锐佰五金电器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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