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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851号
案件名称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福州米厂,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组。

法定代表人:郝会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北丈八丘村。

法定代表人:刘传家,总经理。

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一审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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