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组。
法定代表人:郝会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北丈八丘村。
法定代表人:刘传家,总经理。
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一审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