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与深圳市首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3030号
案件名称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与深圳市首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深圳市首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030号原告卢树莹,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A20号。

经营者陈明峰。

被告深圳市首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84区尚都花园1栋赛格电子城1B14。

法定代表人吴佩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诉被告深圳市首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