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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1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

经营者:吴凌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以下简称金瑞优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中粮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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