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卢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7刑更2264号
案件名称卢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刑更2264号罪犯卢刚,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于2018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认为,罪犯卢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卢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743分。

2017年8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8年1月获得表扬。

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处于平均水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未完全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