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号—1。
经营者:张衡,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南槐荫恒谦烟酒批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