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号*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华畅兄弟娱乐城。
经营场所: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号(大润发*楼)。
经营者:王义忠,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口市。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华畅兄弟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华畅兄弟娱乐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