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178号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产业园区高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573号商位。
经营者:项金德。
被告:项金德,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项金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