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800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玲玲,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赵伟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路131号00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QQ5Y93B。
经营者:赵伟。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赵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