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3422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A。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雪洪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范雪洪,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公民身份号码:441×××××********。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雪洪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子人民陪审员 曾晓玲人民陪审员余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郑 慧 媛书 记 员 李 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