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知民初13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绪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韬,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绪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