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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连江县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连江县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连江县亨得利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1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亨得利眼镜店,经营场所任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号丹凤广场*#楼*座*号店。

经营者:吴慈通。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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