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0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1-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五里街中天通讯店,经营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福民超市对面。
经营者:黄辉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五里街中天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春县五里街中天通讯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