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民初3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教育书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目路东侧自宅。
经营者:郑红琴。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吉递铺教育书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教育书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教育书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教育书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